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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润农业网  |  2022-09-09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

核心提示: 当前,受诸多因素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仍然不高,农民兼职种地现象越发普遍。那么,我 当前,受诸多因素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仍然不高,农民兼职种地现象越发普遍。那么,我们必须思考 未来谁种地 和 怎样种地 的问题。在多种破解种地难题的路径中,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是农业制度建设的首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我国的农业安全受到耕地减少、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条件的制约,农业发展面临多种风险,农业生产能力后劲不足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潜在威胁。大量的兼业农民致使农业生产副业化现象普遍,农业生产短期行为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农业安全。要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除了加强水源保护和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加大科技投入外,还必须思考 未来谁种地 和 怎样种地 的问题。在多种破解种地难题的路径中,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是农业制度建设的首要内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主体是职业农民,未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家庭农场,实现农民组织化的重要形式是农民合作社。

一、现代农业的主体: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与兼业农民相比较最大的优势在于全部活动围绕农业开展,保障了农业的稳定产出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主体。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的号召,各地方形成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热潮,但是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如把新型职业农民理仅能肯定零件的磨损率解为 农民工人化 ,或把新型职业农民理解为农村经纪人,或把新型职业农民理解为农业企业工人。因此有必要了解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从职业意义上看,所谓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②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③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硬毛漆业生产和农业经营;④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与非农民区分开来。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②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稳定性是农业特点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③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

新型职业农民从哪里来?就目前而言,职业农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来源是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其他农民都离开了,土地的使用权就流转给愿意留在土地上的农民,逐渐地,这些人就成为承包大户,进而形成家庭农场,逐渐把他们培养成新型职业农民。第二个来源是出外打工的人,他们中间的一些优秀分子有了一定资本,对农业有感情,愿意回到农村经营农业,农返乡创业,只要有耕地地,国家有政策扶持,自然就会吸引一部分人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第三个来源是非农民,他们可能不是村子里的农民,甚至根本就不是农民,而是市民,但是他们对农业有兴趣,致力于发展农业,政府就应该支持他们经营家庭农场,要有相应的政策保障。一些致力于农业城市居民、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都可以成为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需要特定环境。首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为抓手。提到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人们往往首先想到中学生或大学生,其实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难以从初中后和高中后的毕业生中选拔,原因在于这样的群体既无从事农业的物质基础(如土地、农业设施等),也无从是农业的心理准备。新型职业农民只能从正在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中选拔培养。目前在农村农业生产主力是四十岁到五十岁的劳动力,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对农业也有深厚的感情。把这些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主体既能满足农民的迫切需要,也能直接促进农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农业文化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这样的群体可以进一步影响他们的下一代,为塑造新型农民奠定基础。其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适度经营规模为前提。新型职业农民需要适度的经营规模,这是保障其收入水平和从事全职农业以塑料吹膜机为主的吹塑业在市场上比重较大劳动的基本条件。这个规模就是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因此要充分利用城镇化,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民流转自己的土地给种田大户;要建立农民退休制度,引导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退出土地流转给种田能手。进一步把种田大户通过工商注册转变为家庭农场,这样有助于农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为政府支持农业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没有家庭农场就没有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也为农业后继者提供了继承和存在的空间。其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灵活的教育方式为手段。由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扩大和地位的重要性,有必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资格准入制度。新型职业农民需要系统教育和培养,但是目前的全日制教育难以培养职业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需要系统的教育内容,如农业科技理论、农业技术、农业发展、农场管理、农业生态以及农业法律、政策等知识;同时需要灵活的教育方式和切合实际的教育方法,应该总结送教下乡的经验,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瞄准机制,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要出台比学校教育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

二、现代农业组织基础:家庭农场

新型职业农民的形成需要特定的载体,最理想的载体是家庭农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 家庭农场 的概念,是对农户经营优势的进一步强化。回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保障了国家农业安全和农产品(5.41,-0.01,-0.18%)供给,是中国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传统分散农户经营也确实遇到了种种弊端,其存在的制度缺陷与问题日益显露。因此,必须通过机制创新来保证农业的安全。但是提到机制创新,一些人就会以农户经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由,认为农户经营方式过时了,甚至否定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事实上,理论和实践都已充分证明了这样的原理:农户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户经营形式的适应性就不会发生变化。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模式绝对不能动摇,动摇了它就动摇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基础。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 守住一条底线 ,既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克服农户经营的弊端,有人主张由工商资本承包农业替代农户经营,提出所谓 成方连片万亩规模化经营 、 农业工厂化,农民工人化 等口号,这是对农业特点缺乏了解的表现。一些地方追求大规模、成方连片、整齐划一的农业,在农业生产领域大搞招商引资,并在作为现代农业的标志,是十分危险的。事实证明,工商资本在农业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一般局限在加工和流通过程,工商资本承包土地代替农户经营面临诸多风险,并不存在所谓 规模效应 或 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

农业组织的最基本形式应该是家庭,这种组织形式可以随着一些农户放弃土地而逐渐成长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应该成为现代农业组织的基础,家庭农场既保留了农户经营农业的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克服小农户的弊端,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基础。没有家庭农场的形成,也就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存在的空间,也就没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体系的基础。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农场需要一定的经营规模,其规模的低限是获得家庭成员基本消费收入的规模,其高限是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因此,家庭农场的形成首先要通过机制创新把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或种粮能手,引导他们形成家庭农场。再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实行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有助于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为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奠定基础。特别是建立综合家庭农场更符合农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综合旋覆花属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种植业和养殖业或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的家庭农场,也包括利用农业多功能性发展出来的旅游农业、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综合性农场与单一的专业农场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种植业、养殖业的结合,有助于有机循环农业的保持,是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条件;二是综合性农场有助于形成职业农民,农业的季节性是兼业农民存在的主要原因,通过建立综合性农场,一年四季人们都有事做。职业农民对待农业的态度不像兼业农民那样把农业看作可有可无,而是当成自己事业和生活的重要内容。三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据我们对北京、河北、山东和黑龙江的典型案例调查,家庭农场的规模受不同地区和不同经营内容影响存在加大差异,在黑龙江种粮的农民每个劳动力可耕种300亩左右,在河北农民认为有100亩耕地就可以家庭农场,菜农家庭农场的规模是亩,而种苹果的果农认为夫妻两个劳动力最佳的经营规模是5亩。可见,家庭农场的规模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也可以通过农业产业链的适度延伸,有效的增加农民的收入,家庭农场多样化的经营内容,也有助于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同其他农业组织形式相比,家庭农场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优势。

第一,家庭农场当装备运行1段时间后就需要进行更换的稳定性和规模性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运用。小面积的分散农户经营以及农业的短期行为是制约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只有形成家庭农场才能刺激农业科技需求,才有利于职业农民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传递;家庭农场比分散的农户更需要科学技术,因为技术的采用可以通过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获得较高的收益。

第二,家庭农场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人们常说农民是耕地的保护神,但是近些年农民主动失地现象普遍,特别是年轻人不再像老一辈农民那样珍惜土地。家庭农场的形成有助于恢复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强化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家庭农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耕地保护的主体地位,不仅使耕地数量得以保护,耕地质量也会得到保护,使子孙后代永续利用。

第三,家庭农场有利于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目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在于分散的小农户缺乏组织起来的驱动力,通过培育家庭农场为农民的组织化提供的基础。由于家庭农场具有较大规模,刺激农户合作的需求。合作社是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2007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并没有显著激发农民的合作行为,其中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是限制农民合作需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加入合作社与否,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利益。家庭农场则不同,加入合作社与否对水蕨其利益的获得具有显著影响,合作的需求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家庭农场是农民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其次,家庭农场为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经营通过合作社的经营得以实现。

第四,家庭农场有利于政府支农政策的落实。目前政府的各项支农政策落实过程不仅成本高,而且支农效果由于过于分散的经营方式难以表现出来;如农业补贴长期以来存在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的问题,难以起到激励农民种田积极性的目的。家庭农场的形成使政府的支农政策更具针对性,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目的的实现。

第五,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文化的传承。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的代际传承,是在家庭环境下的濡化过程。家庭农场的代代相传对传统农业文化的保存和现代农业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传统农业文化中天人合一理念、循环利用传统、尊重自然、顺从自然与利用自然的智慧,对现代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家庭农场是农业文化的理想载体。特别是综合家庭农场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的有机循环,可以在更高层次上传承循环农业文化,对解决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耕地退化、垃圾处理等难题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民组织创新:农民合作组织

家庭农场与农户一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只有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实现联合,才能形成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组织化,达到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目的。合作社是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2007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并没有显著激发农民的合作行为,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小生产规模是限制农民合作需求的主要原因,因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加入合作社与否,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利益,也就是说,小农户合作的需求并不强烈。家庭农场则不同,家庭农场不仅具有较大规模,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入合作社与否对其利益的获得具有重要影响,在这样的条件下,合作的需求就容易被激发出来。因此家庭农场是农民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农场主之间的联合也为合作社规模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其次,专业合作难以形成互补机制。合作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合作社之间资源的互补已取得各自难以获得的效益,同质性资源之间缺少互补性,是目前合作社难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过分强调专业合作不适合中国农户的综合经营现状,农户种植多种作物或既有种植业又有养殖业,要加入多种合作社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就要解除专业合作的对专业的限制,鼓励形成新型综合型合作社,同时要扩展合作社的功能,使其具备生产、技术推广、购销、加工、金融、保险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三,合作社的形成机制存在缺陷。目前的合作社形成处在农民自发的莺哥属、各行其是的无组织状态。每五个人就可以到工商登记自己的合作社,而且合作社之间难以发生联系。这样的分散小合作社并无什么合作效益可以发挥,也无新的合作功能可言,在市场经济中更是无能为力。一些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更像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并提出要 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我们认为对修补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法已经不足以解决农民合作的问题,要对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彻底改造。合作社可以是专业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农户、家庭农场为合作社的基本成员单位,合作社的形成机制要摒弃由农民自发注册成立合作社的做法,改为由政府搭建合作社的络平台,组建合作社体系,并赋予合作社应有的职能。基层合作社最好以社区为单位,整体加入合作社体系。政府组建的合作社应该是开放的体系,不是少数人控制的所谓大合作社或联社,而是面向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户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有民主管理和平等享受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政策的权利。

朱启臻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任社会学系主任、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教授长期从事 三农 问题研究,先后主持国家和省部级有关 三农 研究课题30多项,发表论文和调查报告100余篇,出版教材和学术著40多部。特别是对农业社会学、农村社会学、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文化、农民组织与农民教育等领域取得丰厚成果,为决策部门和实践部门提供依据。主要代表著作:《中国农民社会心理研究》、《中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农村社会学》、《农业社会学》、《农民为什么离开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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